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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种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适用以下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增值税税率设立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某些特定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进行征税,其征税范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从5%到45%,分为15个档次。

  营业税:是对某些经营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讲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政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进行征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时税率。

  印花税:对中国境内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和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合同、书据、帐簿、许可证照等凭证征收的税收,具体税率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以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房产税:按照房价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进行征税,房产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实行从价纳税的,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税率为18%。

  契 税:当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规定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若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中说明,并提出如何解决的具体方案,送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通过银行对帐单。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它适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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