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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顾问

关于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70%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50% (不低于210万美元)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 40% (不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的) 1/3 (不低于1200万美元)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的规定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规定如下:
 ·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15%, 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且对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

注册资本缴清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0万美元(含50万) 一年
  50——100万美元(含100万) 一年半
  100——300万美元(含300万) 两年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 三年
  1000万美元以上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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