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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导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二)水上运输公司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四)电信公司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七)货物租赁公司
  (八)代理公司
  (九)保险公司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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