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与保险: |
| 一、工 资
二、保险制度
三、住房储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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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 工资指导水平 以下数据根据天津开发区人事局在2003年对区内企业的调查制订。
o 不同级别人员指导性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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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
试
用 期 |
工资水平幅度 |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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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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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11000 |
中级管理人员 |
1800 |
2700
~ 6000 |
一般管理人员 |
1200 |
1600~
2400 |
生
产 工 人 |
650 |
800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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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级别人员指导性工资比例
o 生产工人与一般管理人员的工资比例为1:2
o 生产工人与中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比例为1:5
o 生产工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比例为1:10
· 指导性工资结构比例
o 以基本薪金、奖金、福利津贴,加班工资构成的实得收入一般约占人工成本的70% ~ 72%。
o 基本薪金为实得收入的65% ~ 70%;
o 奖金为实得收入的15% ~ 17%;
o 福利津贴为实得收入的16% ~18%;
o 加班工资为实得收入的1% ~ 1.5%。
· 不同行业人员指导性工资水平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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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类 别 |
工资水平幅度 |
电子、电器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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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 |
| 房地产开发、管理业 |
2140 |
| 金属、非金属制造加工业 |
2040 |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2100 |
| 医药制造业 |
2226 |
| 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业 |
2351 |
| 食品加工制造业 |
2692 |
| 化学纤维、塑料、橡胶制造业 |
1710 |
| 造纸、印刷业 |
1600 |
| 家具、木材加工制造业 |
1470 |
| 服务、纺织 |
1440 |
| 其 他 |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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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职位、岗位工资指导水平 单位:(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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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位(岗位) |
工资水平 |
财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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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 |
| 主管会计 |
2880 |
| 会计、出纳 |
1670 |
| 人事经理 |
4240 |
| 人事专员 |
2180 |
| 管理部长(办公室、总务) |
3550 |
| 秘书、文员 |
2080 |
| 电脑、网络主管 |
2700 |
| 程序操作员 |
1980 |
| 采购经理 |
3170 |
| 采购员 |
1850 |
| 销售经理 |
3350 |
| 销售员 |
2210 |
| 技术、生产、工程部长 |
3260 |
| 班组长 |
1720 |
| 电 工 |
1270 |
| 钳 工 |
1160 |
| 司炉工 |
1030 |
| 装配工 |
980 |
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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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 操作工 |
900 |
| 司 机 |
1800 |
| 厨 师 |
1300 |
| 接待员、保安 |
930 |
| 清洁工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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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资水平为市场平均工资。
不同学历人员见习期指导性工资水平 单位:(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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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见习期工资 |
| 研究生以上 |
无见习期 |
| 大学本科 |
1350 |
| 大学专科 |
1150 |
| 中专、技、职校 |
800 |
| 高中以下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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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说明:
本指导性工资水平指各类人员的月实得收入,不包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人员类别的划分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总经理、副总经理级别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系指部门经理、副经理、部长、副部长级别人员
一般管理人员:系指各行政、业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生产工人:系指各类技术工人和熟练工人
本指导性工资水平的发布,考虑了社会生活的总体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开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类人员工资水平的差异等因素。 |
| 保险制度 |
专业用语
用人单位:是指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经济组织。
职 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开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是指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帐户:指由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为职工个人建立的存储社会保险金的帐户。每个参加 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开发区社会保险项目
开发区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五类。
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社会保险实行强制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
缴费比例分担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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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比例 |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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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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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保险 |
10% |
1% |
失业保险 |
2% |
1% |
工伤保险 |
0.3%,0.6%,0.9% |
不交 |
生育保险 |
3% |
不交 |
总
计 |
35.3%,35.6%,35.9%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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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超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开发区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卡制度。社会保险卡记载与职工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数据,是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事务的有效凭证。
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划入的部分。
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每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应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前30日内向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它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在资产清算处理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第一清偿顺序付所欠职工工资后,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
| 住房储蓄金 |
| 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适用住房储蓄金制度。
缴纳起点
企业应自职工试用期满之日起,为职工缴纳住房储蓄金。
适用对象
企业雇佣当地员工,须缴纳住房储蓄金。雇佣外地员工的,可以不为其缴纳住房储蓄金,但企业必须为其提供住宿场所或住房补贴费用。
缴纳对象
住房储蓄金是由企业缴纳,并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缴纳比例
现行比例是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2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3%,个人缴纳9%。
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应按照开发区上半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储蓄金的基数。
住房储蓄金的使用
使用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大修私房等。
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储蓄金
用于分期付款形式购房的每月还款
退休
出国定居
职工本人退休前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职工本人调出开发区的,可转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帐户所在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先由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封存,满三年后,可由职工本人提取。
办理部门: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 征缴部 25204553 25204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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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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