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繳納的稅種
從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應適用以下稅種:
增值稅:是以商品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的增值因素為征稅對象,增值稅稅率設立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某些特定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進行征稅,其征稅范圍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消費結構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消費稅的稅率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比例稅率從5%到45%,分為15個檔次。
營業稅:是對某些經營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具體講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政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進行征稅。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是中國政府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進行征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進行征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時稅率。
印花稅:對中國境內經濟活動和經濟往來和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合同、書據、帳簿、許可証照等憑証征收的稅收,具體稅率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車船使用牌照稅:是以行駛于我國境內公共道路的車輛,航行于國內河流、湖泊和領海口岸的船舶,按種類、大小、實行定額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房產稅:按照房價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進行征稅,房產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實行從價納稅的,稅率為1.2%,從租納稅的,稅率為18%。
契 稅:當不動產(土地、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財產價值的一定比例,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稅種。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規定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帳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若無法自行解決的,應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中說明,并提出如何解決的具體方案,送審批機關批准﹔
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并依照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通過銀行對帳單。
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和其它適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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