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
(二)水上運輸公司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
(四)電信公司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六)音像制品(除電影外)的分銷
(七)貨物租賃公司
(八)代理公司
(九)保險公司
(十)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証公司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于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朮開發與應用:限于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朮的開發與應用:限于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制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于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佣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制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于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于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証券公司: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証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証公司:不遲于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于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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